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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7〕21号 2017年1月2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以下统称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普惠性政策与扶持性政策结合,突出重点领域,搭建新型载体,优化公共服务,激发主体活力,激活资源要素,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催生深化种养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设现代农业强省新动能,为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提供新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创办一批家庭农场、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村电商平台等新模式,引导和发展一批规模种养等生产经营型、烘干贮藏等农产品加工型、农资配送等生产服务型、休闲养老等生活服务型新业态,扶持农民工等人员成功自主创业170万人,带动就业500万人。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纳入全省创业基地建设规划,支持各地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
二、工作任务、政策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突出重点领域带动创业创新。拓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创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发展优质小麦、优质花生、优质草畜、优质林果等规模种养业和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加工业,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健康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传统农业与农产品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畜牧局、农机局、旅游局、粮食局、供销社)
(二)搭建新型载体带动创业创新。
1.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优质小麦、优质花生、优质草畜、优质林果等规模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代耕代种、代收代储等农村服务业,合作建立营销渠道,打造特色品牌,分散市场风险。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返乡下乡人员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和潮流,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局、农机局、供销社、粮食局)
2.丰富创业创新方式。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聘用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发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创业创新共同体。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管理经验、销售渠道的返乡下乡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城乡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发展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
(三)促进产业融合带动创业创新。
1.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探索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订单合作、定制合作等形式,建立农民入股参与农业经营、合理稳定分享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局、农机局、粮食局、供销社)
2.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种植苜蓿和青贮玉米等饲草料,推广稻鱼共生、鱼菜共生、林下经济等模式,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推广节水、节油、节电、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推进农业生产减量化;推行标准化规模种养,建设高标准粮田标准化示范区、优质花生绿色高产高效标准化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中药材生态示范园、畜禽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推进农业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业链条生态化、废弃物利用资源化,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生产生态协调,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局、农机局)
3.促进农村产业融合。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运作,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优化供应链,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支持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发展一产接二连三,向后延伸;发展二产接一连三,双向延伸;发展三产接二连一,向前延伸,拓展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提升农产品附加值。鼓励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用新理念、新技术、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农业,在土、肥、水、种、药等各环节和生产、加工、销售等全过程,注入现代经营、科技和管理要素,使传统产业脱胎换骨。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民政厅、文化厅、畜牧局、农机局、旅游局、粮食局、供销社)
4.创建创业园区(基地)。建立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目录,系统整理发布各地依法批准的园区,以及扶持政策、设施、服务条件。依托现有开发区、特色小城镇、农业产业化集群、产业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规模种养基地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园区(基地),建立开放式服务窗口,形成合力。属于非农业态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园区(基地),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园区(基地),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要充分发挥各类农业产业化集群、产业园区(基地)的龙头带动作用,引导支持返乡下乡人员重点在发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销售仓储物流和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等领域创业就业。现代农业示范区要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成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载体。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以高效农业、生态农业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专业孵化器建设,加快培育中小微涉农市场主体。支持和引导中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模式,创建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孵化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下乡人员到孵化园(基地)创业给予租金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省委农办、省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民政厅、文化厅、畜牧局、农机局、旅游局、粮食局、供销社)
5.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
(1)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创业。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应用电子商务采购生产生活用品,推动农产品上网,开办农家乐,开展网上代购代销服务和代加工业务。扶持有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办企业、建立网络营销平台,开展农产品配送业务。采用政府投入、企业运营、公益为主、市场为辅的方式,设立县(市、区)、乡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村服务站,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发展电子商务提供支持。统筹建设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农村电商平台普及应用,推动信息进村入户。支持电信企业改善县乡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服务,建设高速畅通、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下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加强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实力的返乡下乡人员合作共建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完善县(市、区)、乡镇、村农村物流基础设施,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活动,创建一批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林业厅、畜牧局)
(2)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可聘用其作为村级信息员或区域中心管理员。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电商等企业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推介优质农产品,组织开展网络营销;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展信息技术技能培训。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创新。(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林业厅、畜牧局)
(四)降低创业创新门槛。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系列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便利化水平。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改革要求,在现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推动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创新经营场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农民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下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要提供农产品供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免收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强化金融服务。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实行普惠性金融支持,把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下乡人员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水权、大型农机具等农村产权纳入融资担保抵押范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规定范围的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等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给予贴息,返乡下乡科技人员开展创业创新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信贷保证保险、特色农业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畜禽水产活体保险等创新试点,降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风险。(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保监局、省农业厅、林业厅)
(七)加强财政支持。加快将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简化申请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覆盖。对返乡下乡人员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主体,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返乡下乡人员初创企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灵活就业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鼓励各地设立电子商务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及企业、平台、园区等建设。将县(市、区)、乡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被认定为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的,以及被认定为国家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试点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团省委、省妇联)
(八)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县级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将“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种子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租用等土地流转方式;鼓励将农村集体留用地依法报批后,用于建设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含烘干)、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旅游局、电力公司)
(九)强化科技服务。建立健全有利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新机制和科技创新政策支持、成果转移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联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带动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力度,结合自身发展壮大需要,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帮助返乡下乡人员解决创业难题。积极引进扩展复制发达地区众创空间,消化吸收新的创业理念,为返乡下乡人员提供创业指导。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返乡下乡人员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扶贫办、畜牧局)
(十)强化培训服务。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创新培训,让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返乡下乡人员都能接受培训。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推广“创业培训+电子商务”模式,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加电子商务就业技能培训,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经纪人。建立返乡下乡人员信息库,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项目,实施精准培训,提升其创业能力。各级政府要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各类培训资源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培训,支持各类园区、星创天地、农民合作社、中高等院校、农业企业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紧密结合返乡下乡人员意愿和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创新培训模式,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自主学习与教师传授相结合的方式开辟培训新渠道。依托各级各类园区和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创新实训基地,推进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实训项目实施。加强与发达地区对口协作,组织返乡下乡人员定期到发达地区企业实习,增强创业能力。结合精准扶贫,认真实施先富帮后富工程,发挥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开展返乡下乡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培育创业导师队伍,从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科技特派员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创业导师,建立创业导师库和各类专家对口联系制度,适时为返乡下乡人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林业厅、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
(十一)强化社会保障和中介服务。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住房、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改革,为返乡下乡人员享受均等化公共服务提供保障。探索完善返乡下乡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解除其后顾之忧。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的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依地方相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积极培育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介、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管理辅导、信贷融资等深度服务,并帮助改善管理、改进技术、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发展,推动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统计局、林业厅)
(十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按照“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小企业、农村社区等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资源,开展各类创业创新服务专项活动,推进创业创新服务向农村延伸。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将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升其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服务衔接机制。利用农村调查系统和农村固定观察点,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统计局、林业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作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省农业厅要发挥牵头作用,明确推进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督促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落实,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研究提出具体推进措施,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人、联系人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制度,深入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
(二)注重示范带动。按照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推进制造业、服务业、种养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探索优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构建良好创业生态系统。打造一批优质小麦、优质花生、优质草畜、优质林果等规模种养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批烘干、贮藏等农产品加工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批农村电商、农资配送、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作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健康养老、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畜牧局、农机局、旅游局、粮食局、供销社)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编制手册、制定明白卡、编发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宣传解读政策措施。要以返乡下乡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交流平台,使之发挥凝聚返乡下乡人员和交流创业创新信息、分享创业创新经验、展示创业创新项目、传播创业创新商机的作用。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总结一批创业创新比较成功的典型案例,树立一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活动,营造创业、创新、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